|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实施细则 |
|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质量行为,强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履行质量责任的监督管理,促进提高工程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并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勘察、设计文件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等情况的记录。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开发、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资质年检和晋级审查时,除考核其是否满足资质条件外,还要检查其在上次资质检(审)查后是否有不良记录,对存在不良记录的单位视程度(单位按被记录的次数衡量,被记载的内容按是否属于处罚条款衡量)决定暂缓审批、停止审批、年检基本合格、年检不合格或取消资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