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78号部令)通知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参与实施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均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细则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市、县(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备案管理部门)报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第四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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